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好溪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8338-1。被执行人缙云县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东渡村上街头,组织机构代码:68912451-2。被执行人林芝,女,1978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陈军,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陈蔚,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陈翠,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戴康力,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应毅力,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江贵才,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骆革新,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上官根林,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徐慧央,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缙云县瑞特电子有限公司、林芝、陈军、陈蔚、陈翠、戴康力、应毅力、江贵才、骆革新、上官根林、徐慧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缙云县瑞特电子有限公司已停产,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蔚、戴康力、应毅力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依法裁定扣留,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提取。被执行人林芝、林军、陈翠、江贵才、上官根林、徐慧央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分配到被执行人骆革新他案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28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70104.75元。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5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