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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346号之一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赵广其,李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346号之一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46号。

主要

负责人:张从文,行长。

被

申请人: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临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玲,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乡杨寺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如强,董事长。

被

申请人:赵广其,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

申请人:李秀玲,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赵广其、李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3722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赵广其、李秀玲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康 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生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