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声波,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瑞祥,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审
被告:王育瑟,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王声波因与被上诉人杜瑞祥及原审被告王育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也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声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翔
审 判 员 周辉
代理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