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1042号

廖永孝与袁小东、张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永孝,袁小东,张茂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初1042号

原告:廖永孝,女,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方莉,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小东,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张茂菊,女,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廖永孝与被告袁小东、张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袁小东、张茂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廖永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小东、张茂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袁小东、张茂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诉讼费由袁小东、张茂菊承担。事实及理由:袁小东多次向廖永孝借款,2015年12月21日,双方对账后,袁小东向廖永孝出具《承诺书》,载明尚欠廖永孝300000元,后一直未偿还借款。袁小东与张茂菊曾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8日,廖永孝向袁小东银行账户转账190000元,2015年3月30日,廖永孝向袁小东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2015年12月21日,袁小东出具《承诺书》,记载“截止2015年12月21日,我共欠廖永孝300000元……”。另查明,袁小东、张茂菊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4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袁小东应向廖永孝偿还借款。袁小东、张茂菊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4日登记离婚,本案中的300000元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张茂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廖永孝要求袁小东、张茂菊偿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袁小东、张茂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所述,本院对廖永孝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袁小东、张茂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永孝还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袁小东、张茂菊承担。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判决书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果

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

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承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