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延法执字第53号

段延贤与洪瑞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延贤,洪瑞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延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段延贤,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洪瑞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段延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延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洪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段延贤于200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瑞云给付欠款3179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洪瑞云存款2000元(已给付含申请执行费5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洪瑞云交纳。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03年9月11日作出的(2003)延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延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希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