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杨文章,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重庆晟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郑治,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晟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治、杨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39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晟方装饰工程公司,郑治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02-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传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苟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