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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执1230号

黄运昌、广西环江彼得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运昌,广西环江彼得木业有限公司,黄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黄运昌,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广西环江彼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环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谭燕全,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伟华,男,1976年1月23日生,居民,现住河池市环江县。申请执行人黄运昌与广西环江彼得木业有限公司、黄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70000元。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15日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30号。本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执行得款70000元给付申请人。权利人的主张得以全部实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6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志甫

审判员  谭 军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