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7329号
原告:龙亚宇,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余光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原告龙亚宇与被告余光辉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亚宇、被告余光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亚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抚养大儿子余某1及小儿子余某2期间,原告享有对余某1、余某2的探望权利,被告应予协助。具体探视方式为:(1)在每月的每周周六上午9时,原告前往被告住处将余某1及余某2接回家中探望,周日下午4时,原告再将余某1、余某2送回被告住处(如遇暑假或春节,则按暑假或春节的探望方式履行);(2)每年暑假的第一个周六上午9时,原告前往被告住处将余某1、余某2接回家中探望,第五个周六下午4时,原告将余某1、余某2送回被告住处;(3)每年农历正月初二上午9时,原告前往被告住处将余某1、余某2接回家中探望,初五下午4时,原告将余某1、余某2送回被告住处。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05年12月9日、2011年4月25日,原、被告分别生育大儿子余某1、小儿子余某2。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达成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原、被告约定了余某1、余某2的抚养、抚养费全部由被告负担,同时约定原告对两儿子享有探视权,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限定时间,但没有约定具体的探视方式。离婚后,被告只允许原告短暂探望两儿子,不允许原告接走孩子,并以各种理由阻挠原告探望孩子。
被告余光辉辩称:原、被告离婚后,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不用原告负责,被告亦从来没有限制原告的探视权。刚离婚时原告要求探视两个孩子,被告也从未拒绝,原告经常隔三差五地到幼儿园和学校探视孩子,但其每次探视均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原告的所作所为极大地伤害了被告及两个孩子。以大儿子为例,原告作为母亲没有好好教育孩子,给孩子买IPAD玩游戏,买手机让孩子监视被告,孩子不胜其烦,成绩也因此下降了;另原告还常在孩子面前说被告的不是,就在今年4月21日,大儿子到原告处住,期间原告半夜三更地打电话谩骂被告,甚至教孩子离开被告跟原告居住,还不经被告同意私自进入被告的住处将儿子的衣物及生活用品全部搬走;被告到大儿子的学校想向儿子了解情况,亦遭到原告的阻止。另,原告多次威胁被告,有严重的精神抑郁症和暴力倾向。因为原告的以上行为,被告才让校方、园方注意,不要让被告私自接走两个孩子。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第一条注明“女方对两名儿子有探视权,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女方探视和限定日期时间”,但被告拒绝原告探视。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认定其从未剥夺过原告的探视权利。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3、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五张(聊天双方是余某1与被告余光辉,余某1微信号为×××,余光辉微信号为×××,聊天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微信截图打印照片三张、微信朋友圈截图打印件三张、微信聊天截图三张(聊天双方是原告龙亚宇与被告余光辉,由于已删除对方现无法知道为龙亚宇微信号,余光辉微信号为×××,聊天时间为2016年11月、12月左右)、短信聊天记录截图二十二张,用以证明原告接过孩子回家探视,被告从未剥夺其探视权,在起诉前原告经常来探视孩子,但原告未经我同意私自拿走孩子的东西,鉴于有此类事情发生才与原告起了一次冲突。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所述不真实。被告虽称没有剥夺原告探视权,但实际上却以其他方式剥夺原告探视权。离婚当天,被告就以孩子抚养权归其所有为由告知孩子老师不准许原告探视,关于被告所称原告未经其同意私自到被告家拿孩子东西,不是真的。当天原告前往被告家是致电被告经其同意的。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大部分是双方在离婚阶段争吵时发生的,且被告有暴力倾向,曾打过原告,原告也有证据可以证明,每次探视都是被告同意后又反悔拒绝了,且之前探视时间相隔太长,不利于孩子与原告的相处。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综合原、被告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余某1;××××年××月××日生育儿子余某2。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办理离婚手续,约定两儿子归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另约定原告对两儿子有探视权,但未明确探视方式及探视时间。另查明,原告现居住在鹤山市××街道。余某1,今年12岁,就读于鹤山市第五小学;余某2,今年6岁,就读于鹤山市第一小学。原、被告离婚后,余某1、余某2随被告在佛山地区居住。
本院认为,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探望对于父母子女来说是亲子之间进行情感交流、维系彼此亲情纽带的一种重要方式,子女与父母的交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如果能够在健康的亲子关系下成长有利于其正常人格的发展,不会使子女因为欠缺父母一方的关爱而对其成长造成消极的影响。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定享有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现原告请求探望婚生儿子余某1、余某2,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两个孩子的年龄及生活、教育情况来看,原告要求每周探望一次,于每周六上午九时至次日下午四时,其请求的探望时间过长,故本院综合原、被双方及两个孩子的具体生活状况,从有利于余某1、余某2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酌定原告每月探望余某1、余某2两次为宜,于每月第一及第三周的周未进行探望,具体时间及方式如下:每月第一周的周六原告探望余某1、余某2时,余某1、余某2可在原告处留宿,即每月第一周的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17时;第三周的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17时;双方在余某1、余某2居住处交接。至于原告提出每年寒暑二假可分别连续随其居住五至十五天的请求,考虑到孩子暑假在家里的时间较长,原告作为母亲希望与两个儿子多相处,也在情理之中,故本院酌情决定,原告在每年暑假次月可连续探望十天,并可接走余某1、余某2随自己共同生活,具体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8月10日。寒假方面,因每年农历新年的具体时间不一样,另考虑到原告每月实际已享有合计三天的探望权利,故寒假方面不再另行酌定。需要指出的是,余某1、余某2在原告处留宿时,原告应告知被告其所在住所。希望原、被告双方都能以有利于婚生儿子余某1、余某2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不要让双方自身的感情问题影响到孩子的成长,以正确的方式积极引导孩子,在探望过程中能够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使孩子既能得到父亲的关爱,也能感受到来自母亲的关爱,健康快乐成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龙亚宇对婚生儿子余某1、余某2享有探望权,探望方式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月起每月第一及第三周的周未探望,具体方式及时间如下:每月第一周的周未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次日17时止,余某1、余某2可在原告处留宿,即原告可周六9时接走余某1、余某2,于周日17时前送余某1、余某2回被告余光辉住所;每月第三周的周未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17时止,即原告可于周六9时接走余某1、余某2,于当日17时前送余某1、余某2回被告余光辉住所;
二、原告龙亚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月起每年的8月1日至当年8月10日可接走余某1、余某2探望,具体为原告于8月1日上午9时接走余某1、余某2,于当年8月10日20时前送余某1、余某2回被告余光辉住所;
三、驳回原告龙亚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永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