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楼区鑫泰和物流中心,住所地岳阳市。投资人赵大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瑞泽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周介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楼区鑫泰和物流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南瑞泽农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瑞泽农化有限公司未履行(2016)湘临068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瑞泽农化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南瑞泽农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县XX乡XX村土地一宗及地上建筑屋一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湘国用2004字第0054XXXXX号)。
二、被执行人湖南瑞泽农化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湖南瑞泽农化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