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074号
原告:天津市博泰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南开三纬路交口369号院内平房。
法定代表人:杜金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蒋洪全,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博泰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洪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博泰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执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博泰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博泰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曲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