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马承悦,男,回族,生于1999年9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身份证号码:642221199909081418。法定代理人马生录,男,回族,生于1971年5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身份证号码:642221197105101437。系申请执行人马承悦父亲。被执行人何巴乃,男,回族,生于1988年2月13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身份证号码:6422211988021314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承悦与被执行人何巴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8723.14元,诉讼费1859元,执行费1531元,共计112113.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巴乃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名下无证券、房屋、车辆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巴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毛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