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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1126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王杰义、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王杰义,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佛子岭路交叉口凯旋国际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3731206-8。

负责人:蔡春,行长。

被执行人:王杰义,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李红,女,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杰义、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杰义、李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杰义、李红在银行的存款15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