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392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路55号。法定代表人石剑,局长。被执行人邹秀芹,女,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邹秀芹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行审189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载明: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17199元,并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由郑森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17199元,执行费158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2月7日缴纳全部罚款,不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书面请求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缴纳罚款凭证复印件一份、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条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为前提,现因邹秀芹已履行完毕缴纳罚款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于法不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行审189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郑森林
代理
审判员 朱无号二O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