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9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
法定代表人:谢同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皖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以其与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亦同意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8.5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 楠
审 判 员 樊 坤
代理
审判员 马士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