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再16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亚华,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分行图强办事处职工。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亚珍,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绪良,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宋亚华与原审被上诉人孙亚珍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4日作出(2008)庆民二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黑06民监1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宋亚华、原审被上诉人孙亚珍及委托代理人王绪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亚珍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程序违法,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孙亚珍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宋亚华辩称,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的,相关的付款及贷款凭证已经在原审中提交。本案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请求维持二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审原告孙亚珍起诉时共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而一审判决仅就其中一项内容予以处理,对其他诉讼请求未予处理,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5)庆民二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及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7)萨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上诉人宋亚华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亚芬
审判员 鞠元凤
审判员 伍 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季 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