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
负责人:吴乃莘(GohNaiShin),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龙金波。
被执行人:成都特安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钟润金。
被执行人:龙金波,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唐田,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龙巨胜,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钟润金,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成都特安特贸易有限公司、龙金波、唐田、龙巨胜、钟润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巨胜、钟润金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39栋4单元1楼1号房屋(权1130540),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并享有抵押权,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润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新街后巷子9号1栋1层18号房屋(权2330205)、被执行人钟润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8号1栋1单元14层4号房屋(权1579382)、14层6号房屋(1579084)、9层14号(权15703179)、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1单元11层1104号(权1503179)、1105号(权1503173),但上述房屋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享有首轮抵押权。因此,上述房屋均移交相关法院处置,待处置完毕后将通知本院进行案款分配。查封了被执行人龙金波的银行账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9965772.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69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0000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正梁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