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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第2918号

屈保国与李志、魏建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保国,李志,魏建红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2918号申请执行人屈保国,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李志,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甘肃省甘州人,住甘州。被执行人魏建红,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保国与被执行人李志、魏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岳慧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