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谢华,女,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杨莉兵,女,汉族,1959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执行人:朱元红,男,汉族,1961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华与被执行人杨莉兵、朱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4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路
审 判 员 严越春
代理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