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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858号

杜志良与刘鹏、乔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志良,刘鹏,乔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58号申请执行人杜志良,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鹏,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义,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杜志良与刘鹏、乔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鹏、乔义偿还申请执行人杜志良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及申请执行费1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刘鹏、乔义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858ui恢13213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慧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12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刘鑫乔海波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刘鑫:本院在执行杜志良与刘鹏、乔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鹏、乔义偿还申请执行人杜志良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及申请执行费1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高启荣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858ui恢13213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张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终结。乔海波: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2017)陕0821执恢858ui恢13213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