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3542号之一

于长海与深圳天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长海,深圳天灸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长海,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瑗,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驹,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天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龙塘新村启航大厦10G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成。申请执行人于长海与被执行人深圳天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4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偿付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天灸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34.89元,在扣缴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于长海支付执行款人民币6,684.89元。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暂不考虑申请对被执行人破产清算。因此,本院已依法采取将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天灸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变更其工商登记资料,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时晓克

审判员  昝龙应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