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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527号

方武、丁秀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武,丁秀芬,何悦洪,宋丽君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527号申请执行人方武,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丁秀芬,女,1969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何悦洪,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宋丽君,女,1969年7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武、丁秀芬与被执行人何悦洪、宋丽君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炜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