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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487号之二

吴国兵、祝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吴国兵,祝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487号之二

申请人:吴国兵,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

申请人:祝兵,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邗江县。申请人吴国兵与被申请人祝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皖1021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告祝兵价值75,78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祝兵的银行存款、应有债权75,780元。申请人吴国兵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国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祝兵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建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