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487号之二
申请人:吴国兵,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
申请人:祝兵,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邗江县。申请人吴国兵与被申请人祝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皖1021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告祝兵价值75,78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祝兵的银行存款、应有债权75,780元。申请人吴国兵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国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祝兵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建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