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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535号

张某诉被告何某1、何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何某1,何某2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4民初535号

原告:张某,住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武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何某1,住武山县。

被告:何某2,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甘谷县大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1、何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被告何某1、何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现金彩礼1381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何某1经人介绍,于2016年农历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证,也未生育子女。举行婚礼前原告家给付被告家彩礼100000元,衣服钱20000元,看屋里钱14000元,其他支出4100元,以上合计138100元。2017年农历2月28日,原告与被告何某1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同居关系自愿解除。原告因举行婚礼实际支出的比较多,钱都是从亲戚家借的,至今未能偿还,造成原告家生活困难。为了结束事情,退出原告借被告何某2现金5000元,再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5000元。何某1、何某2辩称,原告与被告何某1经人介绍,于2016年农历9月26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证,未生育孩子。原告家给付彩礼的情况属实。因被告何某1患病,原告嫌弃被告何某1,进而在被告何某1怀孕时做了人流,让原告对被告何某1进行补偿。2017年农历2月28日,开始分居生活。陪嫁物品衣柜、梳妆台、电视机、衣架及被子等归原告家,被告家不要,陪嫁的钱从彩礼中扣除。被告为了结束事情,同意返还原告家彩礼6000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何某1经人介绍,于2016年农历9月26日举行婚礼,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证,也未生育子女。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给被告方现金彩礼100000元。2017年农历2月28日,原告与被告何某1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现金彩礼1381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1虽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该同居关系,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1已自行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被告何某1应当予以适当返还。被告何某2作为本案婚约财产的实际受益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某1、何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某彩礼7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少军

书 记 员  于江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