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35号
原告:孙亚玲,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共合镇共合村。
被告:韩增欣,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共合镇共合村。
原告孙亚玲与被告韩增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亚玲与被告韩增欣于1987年结婚,1989年10月18日补办登记证书。婚生一名男孩韩兴云(1988年3月27日出生)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投,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孙亚玲与被告韩增欣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亚玲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凤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