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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384号之一

吴佳文、莫克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佳文,莫克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佳文,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执行人莫克忠,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吴佳文与被执行人莫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莫克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佳文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莫克忠在银行有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克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克忠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账号为37×××3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5899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0384)。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夏兆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