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177-1号,组织机构代码24358336-X。法定代表人黄殿荣,系总经理。申请���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强借款本金571333.11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3元,减半收取4756.5元,由被告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佳
审判员 计晓光
审判员 刘皓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荣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