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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982号

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吕海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吕海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3982号

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平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义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海红,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青,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称:我们与被告对工资支付达成协议,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

被告吕海红辩称:原告所诉错误,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和工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海红自2003年11月至2017年2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吕海红经济补偿金及工资30000元,分别于2017年8月15日前、2017年9月15日前和2017年10月15日前各支付10000元。任一期不履行,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当支付69000元,被告吕海红直接申请执行全部余额。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吕海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同和支行帐户:62×××71。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代玉光

人民陪审员  付文瑞

人民陪审员  陈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