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刘铁澄,男,193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如庚,男,193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铁澄与被执行人陈如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