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072号
原告:梁杰,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李伟,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王帅帅,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杰与被告李伟、王帅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杰于2017年7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王帅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王帅帅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杰撤回对被告李伟、王帅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杰负担。
审判员 宋金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