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王升芝,女,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王增付,男,193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美兰,女,193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菲菲,女,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玉秀,女,199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风国,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升芝、王增付、刘美兰、王菲菲、王玉秀与被执行人杨风国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风国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6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