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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225号

祝某诉王基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祝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225号

原告:祝某,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

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

原告祝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祝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告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祝某负担。

审判员  丛东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伊晓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