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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3执97号

吴进德与阳山县黎埠镇兴扬蔬菜基地、曾伟坚、张佩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进德,曾伟坚,张佩珊,阳山县黎埠镇兴扬蔬菜基地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吴进德,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700205XXXX。被执行人曾伟坚,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揭阳市人,住揭阳市普宁市,身份证号:44052719740116XXXX。被执行人张佩珊,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揭阳市人,住揭阳市普宁市,身份证号:44528119781213XXXX。被执行人阳山县黎埠镇兴扬蔬菜基地,经营者为曾伟坚,男,汉族,揭阳市人,住揭阳市普宁市南径镇神山村西片142号。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阳法黎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曾伟坚、张佩珊、阳山县黎埠镇兴扬蔬菜基地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共合计人民币30900.00。但被执行人曾伟坚、张佩珊、阳山县黎埠镇兴扬蔬菜基地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下列措施:1、查明被执行人曾伟坚、张佩珊、阳山县黎埠镇兴扬蔬菜基地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2、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伟坚、张佩珊、阳山县黎埠镇兴扬蔬菜基地的车辆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伟坚、张佩珊、阳山县黎埠镇兴扬蔬菜基地的银行存款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职权将曾伟坚、张佩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曾伟坚、张佩珊、阳山县黎埠镇兴扬蔬菜基地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志卫

审 判 员 邹炳洪

审 判 员 张展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定胜

书 记 员 宋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