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786号申请执行人龚斌斌,男,1980年5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龚猛红,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黄晓婷,女,1982年7月6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斌斌与被执行人龚猛红、黄晓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炜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