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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120号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段和平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段和平,师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120号

申请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25层。法定代表人胡凯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勋,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冬,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段和平,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

申请人:师晋,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申请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段和平、师晋名下价值六百四十九万六千七百七十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华东医药流通A股18万股,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东医药流通股A股18万股。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段和平、师晋名下价值六百四十九万六千七百七十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上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