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韶,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谢献军,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陈建韶与谢献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湘1302民初417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谢献军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建韶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谢献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谢献军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02民初4172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4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逸舟
审 判 员 游 龙
审 判 员 贺玉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