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祯,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8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肖永良,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4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7)甘2923民初262号张万祯申请肖永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孔令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剑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