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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366号

张万祯与肖永良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万祯,肖永良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祯,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8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肖永良,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4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7)甘2923民初262号张万祯申请肖永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孔令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剑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