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135号
原告:李庆忠,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魏小强,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魏宝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忠与被告魏小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忠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仇淑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