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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452号

代宏锋与吴醒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宏锋,吴醒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5452号原告代宏锋,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吴朝霞,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醒西,女,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代宏锋与被告吴醒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侯德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朝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陈柏琼123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吴醒西与陈柏琼于2006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22日登记离婚。2014年9月佛山市南海超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悦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016年10月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超悦公司与陈柏琼返还原告进场费123000元。由于租赁合同发生及陈柏琼收取进场费产生于陈柏琼与吴醒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租赁合同无效所发生的债务包括返还进场费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审查后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超悦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柏琼。2014年9月2日,原告代宏锋与案外人超悦公司签订《丽晶百兆广场租赁合同》,代宏锋向超悦公司承租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46号四楼层2号厂房及3号厂房。同年9月11日,代宏锋向超悦公司支付了进场费123000元。2016年8月8日,代宏锋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超悦公司、陈柏琼、莫石生诉至本院,要求返还进场费123000元。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粤0604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丽晶百兆广场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超悦公司应向代宏锋返还进场费123000元,陈柏琼的个人资产与超悦公司资产混同,应对超悦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粤06民终90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被告吴醒西与陈柏琼于2006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22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已有生效判决认定陈柏琼需向原告返还进场费123000元,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吴醒西与陈柏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债务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吴醒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陈柏琼的债务123000元向原告代宏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135元,合计诉讼费用1185元,由被告吴醒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