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武某,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苗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武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苗某银行存款165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苗某银行存款1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宋德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