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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375号

武某、苗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某,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武某,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苗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武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苗某银行存款165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苗某银行存款1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宋德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