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58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建,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徐刚,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王长建与被执行人徐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长建申请,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97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归还7583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7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徐刚结欠王长建60000元,徐刚于2018年2月10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归还20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王长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长建以已与被执行人徐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建国
审 判 员 李 峰
代理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