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执899号之一

万兵与赵富知债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522执899号之一万兵:你与赵富知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霍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富知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万兵、张雷将第一层房屋(58.8平方米)返还给赵富知。

二、安徽省霍邱县多源有限责任公司拆除在赵富知土地上的所建房屋。

三、万兵、安徽省霍邱县多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赵富知房租损失26100元。

四、张雷拆除在赵富知房屋后的附属建筑物。

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案件执行费80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