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986号
原告:毕贵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冬英。
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
原告毕贵玉诉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 诚
书 记 员 闫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