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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字第1986号

原告毕贵玉与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贵玉,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986号

原告:毕贵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冬英。

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

原告毕贵玉诉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 诚

书 记 员  闫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