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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申11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城县支行、刘杰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城县支行,刘杰升,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梁洪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申11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城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东段北侧。

负责人:张建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邵岩,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杰升,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老城区工业园幸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秦榛,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洪君,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城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刘杰升、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梁洪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4民终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城县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延军

审判员  朱吉星

审判员  吴东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