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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354号

赵文碧申请执行张朝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碧,张朝权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碧,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8日,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执行人:张朝权,男,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文碧申请执行张朝权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蒲剑平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