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碧,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8日,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执行人:张朝权,男,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文碧申请执行张朝权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蒲剑平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