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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民终536号

余肃成与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肃成,王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肃成,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琴,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系王秀琴女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年,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肃成因与被上诉人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肃成于2017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肃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肃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余肃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倩

审判员张秀荣

代理

审判员李庆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承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