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肃成,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琴,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系王秀琴女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年,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肃成因与被上诉人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肃成于2017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肃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肃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余肃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倩
审判员张秀荣
代理
审判员李庆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承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