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廖春樱,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卢春生,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廖春樱诉卢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2702号,被执行人卢春生应支付申请人廖春樱债款72.65万元,承担执行费9665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72.65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卢春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270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春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