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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627号

李某与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民初1627号

原告:李某,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乐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安化县清塘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化县乐安镇。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2、婚生小孩均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经双方父母撮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2007年3月16日生育女孩刘某婷,2010年6月15日生男孩李刘某。原、被告系近亲结婚,其婚姻系无效。刘某某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及二个小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乐安镇乐桥社区的证明二份,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系亲姨表兄妹关系,2006年4月21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7年3月16日生育女孩刘某婷,2010年6月15日生育男孩李刘某,现均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原告在庭审中,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李某要求确认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子女抚养等其它问题,原、被告双方可以另行依法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龙永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 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