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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438号

李连强、杨俊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连强,杨俊喜,杨清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38号

申请人:李连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杨俊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杨清秋,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李连强与被执行人杨俊喜、杨清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3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俊喜位于齐河县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俊喜位于齐河县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二、冻结被执行人杨俊喜、杨清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三、以上两项保全价值不得超过3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