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38号
申请人:李连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杨俊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杨清秋,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李连强与被执行人杨俊喜、杨清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3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俊喜位于齐河县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俊喜位于齐河县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二、冻结被执行人杨俊喜、杨清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三、以上两项保全价值不得超过3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