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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57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谢添才、谢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谢添才,谢慧珍,王素真,谢飞龙,谢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57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北路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76511695X。

负责人:许育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梅霞,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被告:谢添才,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谢慧珍,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王素真,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谢飞龙,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谢强龙,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被告谢添才、谢慧珍、王素真、谢飞龙、谢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王素真的住所迁移,现已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煜明

人民陪审员  林德勇

人民陪审员  林允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丽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