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金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
被执行人:刘士聪,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旺与被执行人刘士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士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刘士聪尚欠申请执行人刘金旺货款6931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66.50元、申请执行费94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粮
审判员 钟文善
审判员 郑 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